2025年8月15日,正值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三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典型案例。《工作指引》共有十五条内容,包括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定义、适用案件范围、选聘程序、启动流程等,明确了生态修复监督人的职责与权利。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地理位置、专业需求等情况,选聘公民、社会组织等独立第三方主体担任生态修复监督人,对生态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据悉,今年3月,在三明中院的指导下,泰宁县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并在建宁、尤溪、明溪等地法院陆续推广适用。例如,泰宁县人民法院在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中,引入“先予执行+监督人制度”,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作为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督促陈某华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尤溪县人民法院在吴某非法采挖、买卖金豆案中,创新推出“养护令+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修复监督人”工作模式,聘请自然保护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全程监督吴某的后期养护工作。三明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文光介绍,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有助于破解生态修复时效滞后、周期性长、监管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全面提升生态修复工作质效,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修复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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