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一种合理补偿。《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然而,在现实中,像网约车司机、网约维修人员、保洁人员等新业态就业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却常常“缺席”。要让高温津贴不再“缺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若平台对网约工的在线时间、接单数量等作出严格限制,实行完整的劳动过程管理,二者就存在劳动关系,平台应发放高温津贴;对于自由接单的灵活就业网约工,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条款要求平台支付高温津贴,但像广东等地鼓励平台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高温补助的做法值得借鉴。此外,还可探索创新高温权益保障方式,如推动开展集体协商,对于计件付酬的工作模式,在每一单报酬中包含高温津贴,适当提高订单报酬。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平台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高温权益保障措施。比如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未能落实的情形,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确定发放标准,推动用人单位及时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另一方面,要畅通劳动者投诉举报渠道,当劳动者高温权益受损时,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落实企业责任:企业和平台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可通过优化派单机制,减少高温时段的派单量;改善作业条件,提供防暑降温的工作环境;发放解暑用品,如藿香正气水、冰饮料等。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就业形态的不断变化,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新业态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条款,将高温津贴拓展为高温补贴,使之成为符合条件劳动者在夏季的一般性权益,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劳动者能够享受到高温权益保障。随着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各项措施的逐步完善和落实,烈日下“隐形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有望不再“缺席”,从而更好地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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